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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学生公司企业实践基地实习见习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3-12-06 作者:

 

法学院学生公司企业实践基地实习见习管理办法

 

一、法学学生参与公司企业法务实习见习的意义

在实践基地建设中,遵照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与公司企业法务部门充分合作,根据社会经济建设对法律人才的需要和不同法律职业的要求,围绕我校具有财经特色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与上述参与实践教育基地建设的公司企业单位,共同制订有针对性的实践教学的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实践教学课程体系、实践教学形式、实践教学内容、考核方式、安全保障等规章制度,共同组织实施校外实践教育的培养过程,共同评价校外实践教育的培养质量,形成相对稳定、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实践教学模式。

公司企业作为社会重要的经济体,大量的纠纷伴随着经济活动生生不息。通过企业法务机构,可以使学生了解在企业中发生的法律问题的性质及解决之道,从而可以为企业在管理和经营过程中的风险防范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案。亦使学生尽早适应未来重要就业领域公司企业法务部门的实际要求,拓宽就业面,增大就业选择。

 

二、适用学生范围及实习见习内容

法学专业本科学生在二、三年级暑期期间应当到与我院签订共建协议的公司企业实习基地参加为期不少于两周的法律实习见习。

 

三、实习见习经费的保障

学院和司法局共同设立学生实习见习专项经费,根据学生实习见习情况以班级为单位每年拨付。

   

四、实习见习期间应遵守的纪律

  (一)遵守实习见习单位规章制度,服从实习见习单位的工作指导和安排;

  (二)请假三天以上的,须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及学院实习见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不足三天的,须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如未经请假擅自离开,以旷课记。实习见习时间不足学院要求实习见习时间三分之二的,实习见习成绩不及格;

(三)违反实习见习纪律和实习见习单位规章制度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实习见习成绩不及格。

 

五、实习见习成绩评定

实习见习期满,由实习见习单位写出鉴定意见,并给出建议成绩。开学返校后2周内,将“实习见习单位鉴定”连同“实习见习日记”和“总结”一并按班级交院教学管理办公室。学生要提交法律实践总结报告或实办案例总结报告,作为法律实务实践的主要成果。实习见习成绩记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等,实习见习成绩作为学生取得培养方案中实践性教学环节学分的具体依据。

 

六、奖励措施

学院对参与法律援助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学生给予奖励,获得此项奖励学生在有关评优考核中享有优先权。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法学院负责解释。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