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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财经大学法学教育实践基地仪器设备维护及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3-04-12 作者:

        一、使用仪器设备必须经法学教育实践基地负责人同意,使用后必须整理好现场、关闭电源并经管理者对设备检查无损坏方可离去。

        二、校内借用或因公由个人保管使用的仪器设备要经法学教育实践基地负责人同意办理借用手续。借或还时,当事人双方都要认真检查仪器设备技术状况并作记录。借用或保管使用人调离、离退休时,由借出人负责追还并撤销借用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和离退休手续。

        三、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等事故时,必须保护事故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情况,负责填写事故报告,确定事故的性质,评估损失程度,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四、仪器设备运行安全以防范为主。对使用和管理存在重大运行风险的仪器设备,除采取必要的措施严格管理外,经论证符合条件的可申办财产保险。

        五、必需严格执行学校消防管理和治安防范等有关规定。仪器设备的使用、放置,应符合房屋及设施安全、防火、环保、用电等设计和使用许可。

        六、本办法由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执行。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