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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检察官大讲堂(39):民法总则的本土性和时代性
发布时间: 2018-11-19 作者:


     11月11日下午两点半,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时银应邀在东校区博雅楼402教室作了题为“民法总则的本土性与时代性”的讲座。2018级法学本科三班、四班新生参加了本次讲座。讲座由我院副院长高海教授主持。

     王时银主要从三个方面介绍了民法总则:第一,民法总则的重大意义和基本原则,尤其是民法总则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第二,民法总则本土性的体现,即尊重习惯、改革监护制度、重构法人类型、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三,民法总则时代性的体现,即将绿色原则作为基本原则(王院长详细分析了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污染环境第一案)、回应社会热点问题(如胎儿的权益保护、降低未成年人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延长诉讼时效,等等)。最后,王时银介绍了法官的职业地位和就业前景,并回答了同学们的提问。

     本次讲座主要通过实例讲解,引导同学们理解民法总则的内涵,提升了同学们对民法总则的进一步理解,培养了同学们对民法的兴趣。

 (撰稿:法学院 许季顺;审核:法学院 高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