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学实验室管理人员职责
1、为法学实验室仪器设备建立详细的档案资料。包括仪器设备的出厂技术资料、使用、维护和检修等记录和文字资料等。
2、爱护法学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经常进行必要的维护和检修。
3、制定法学实验室的仪器设备使用、借用程序和规则,并严格遵守。
4、会同有关任课教师,确定法学实验室的活动安排,努力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充分发挥模拟法庭的功能。
5、负责编制法学实验室年度设备购置、安装维修计划。
6、保持法学实验室的室内清洁,定期打扫。
7、根据实践基地管理的需要而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校内外指导教师职责
1、严格遵守考勤及其他规章制度。
2、指导教师在活动之前要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活动中认真听取学生的观点并做进行指导,总结活动中学生的表现。
3、准时参与法律诊所值班、模拟审判指导等活动。校内指导教师出现无正当理由未准时参与的情况,视为教学事故;校外指导教师出现无正当理由未准时参与的情况,经法学院研究同意予以解聘。
4、对校内外指导教师每半年考核一次。考核合格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
5、指导教师要做好卷宗归类及筛选案例工作,参与案例教材编写。
6、根据实践基地实验实训项目的需要而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附则
本办法由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执行。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