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05年7月26日8时30分,被告重庆市公安局交警二支队的执勤交通警察陶某示意原告廖某靠边停车。陶某向廖某敬礼后,请廖某出示驾驶执照,指出廖某在大溪沟嘉陵江滨江路加油站的道路隔离带缺口处,无视禁止左转弯交通标志违规左转弯。廖某申辩自己未左转弯,警察未看清楚。陶某认为廖某违反禁令标志行车的事实清楚,其行为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依法应受处罚,遂向廖某出具516号处罚决定书。廖某拒不承认违法事实,拒绝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陶某在516号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并将该处罚决定书的当事人联交给廖某。廖某交纳了200元罚款,但不服516号处罚决定书,向重庆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2005年9月13日,重庆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516号处罚决定书。廖某仍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讨论要求:假设你作为本案的审理法官,你会如何裁判?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