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法学教育实践基地师资队伍建设,强化教学意识,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法学教育实践基地校外指导教师聘任的范围是:在我校法学教育实践基地的政治、业务素质高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从事法律实务的人员。
第二条 兼职教师的聘任职务为兼职教授、兼职副教授、兼职讲师三类。
第三条 兼职教师的职务聘任条件:(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高,并具有较强的教学、指导和管理能力;(2)受聘校外指导教师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在聘任期内;(3)熟悉相关课程的教学大纲和教学内容,能实际承担我校法学专业学生相关实践环节的教学、指导、管理任务,按照教育教学规律开展教学、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实践基地校外指导教师需对照聘任条件自行申报,并填写申报表。
第五条 经评审受聘的校外指导教师,由法学院颁发兼职教师职务聘书。
第六条 实践基地校外指导教师职务的聘期一般为3年,可以续聘。因聘期内岗位变动或调离原单位而无法履行兼职教师职责的,所聘职务即自行解除。
第七条 法学院学院对兼职教师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可采取个人小结、学生评议等方式进行。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与否的依据。
第八条 法学院定期组织教学实践基地优秀校外指导教师评选活动,并对优秀者予以表彰。
第九条 校外指导教师可参加法学院相应的教师培训班的学习,参加法学院组织的学术活动,需参加有关教材与实习指导用书的编写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三年四月六日